【希望廣場農民市集參展注意事項公告109.12.30】
一、11.30《希望廣場農民市集參展規範》新修內容:
增列:第九條之一「主辦單位於提交推薦名單時,應嚴加審核該單位之身份別、參展次數、產品是否自有生產等資格是否符合市集規範,如有頂替他人名義參展情形,一經查獲屬實,本人及頂替方二年內皆不得參與展售,倘本人能提出相關文件足以證明遭冒用名義者不在此限。」
二、自110年1月1日起,各類供應或銷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餐飲、販售、製造等參展單位,應於攤位明顯處如實標示「豬肉原產地」(以屠宰地認定),以保障消費者「知」及「選擇」的權利,肉品原產地標示貼紙,有「本店使用國產豬肉」貼紙及原產地空白貼紙2款(衛服部提供),歡迎有需要的農友至希望廣場辦公室索取。
三、110年1月1日起 希望廣場「產銷履歷專區」規劃於展區D區位置(如圖
示)。